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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0年 [律師第二試]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一)

第 一 題

📖 題組:
甲主張某 A 畫係其向乙之被繼承人丙所購買,價金 100 萬元已經支付,請求乙履約,乙稱無買賣契約予以拒絕,甲乃於 95 年 1 月 2 日起訴,請求乙移轉 A 畫所有權並交付 A畫,且提出蓋有丙印文之讓渡書一紙為證。乙則否認該讓渡書上丙之印文為真正。第一審法院以甲不能證明該讓渡書上丙之印文為真正,甲之主張不可採,駁回甲之訴。甲上訴後,第二審法院仍以同一理由,駁回甲之上訴,該第二審判決書並於 95 年 10 月 20日送達予甲、乙(以不必加計在途期間為前提作答)。請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若甲主張第二審判決違背法令,於 95 年 11 月 15 日提起第三審上訴,第二審以甲之上訴已逾上訴不變期間,且上訴利益亦未逾 150 萬元,裁定駁回甲之第三審上訴,甲復對於該裁定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以同一理由,裁定駁回甲之抗告,並於 96 年2 月 2 日送達裁定書予甲。甲隨即於 96 年 2 月 3 日,以第二審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對第二審判決向第二審法院提起再審之訴。甲提起再審之訴,是否已逾不變期間?(19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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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再審不變期間」之起算點(民事訴訟法第500條)。

  1. 核心爭點:當事人提起絕對不合法之上訴(逾期且逾上訴利益),遭駁回確定後,其對原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期間,應自何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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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爭點在於「對於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當事人誤為提起第三審上訴遭駁回,其提起再審之訴之30日不變期間應自何時起算?」 【法條依據與學說實務見解】

小題 (二)

若甲未對於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於 95 年 11 月 15 日對於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主張其於昨日見到丁,丁稱在家中發現丙所贈送之倚天屠龍記一書內蓋有丙之印文,該印文與讓渡書上丙之印文相同,法院可令丁攜帶該書到庭,證明讓渡書上丙之印文為真正,丁亦同意到場作證,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 496 條第 1 項第 13 款之再審事由等語,並提出丁所出具之到場同意書為證。問法院應如何處理?(18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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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子題測驗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之要件解釋。

  1. 期間審查:95/10/20送達確定,11/15提起,未逾30日(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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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爭點在於當事人以「發現新證人(人證)」為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提起再審之訴,法院應如何處理? 【法條依據與學說實務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