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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0年 [律師第二試] 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

第 五 題

A 上市公司經營電動汽車之電池出租業務。由於電動汽車尚屬於初步發展階段,A 公司業績長年不佳,虧損累累。B 上市公司為電池製造大廠,供應國內外包括筆記型電腦、智慧型手機在內所需之電池。B 公司為拓展車用電池版圖,有意併購 A 公司,作為其車用電池產品出口去處。100 年 3 月 1 日,A 公司董事長甲與 B 公司董事長乙相約吃飯,初步磋商二家公司合併事宜。同年 4 月 1 日,甲與乙談妥合併之存續公司為 B 公司,其換股比例為 10:1,即 A 公司 10 股可換 B 公司 1 股。同年 4 月 10 日及 6 月 30 日,A、B 二家公司董事會及股東會分別依原先規劃決議通過該合併案。此項合併消息並於 4 月 10 日(董事會決議日)之股市收盤後,由 A、B 二家公司首次同時依法公開。經查:
(一)甲於同年 4 月 2 日買進 A 公司股份 50 萬股。
(二)A 公司董事丙於出席前揭 4 月 10 日之董事會時,於簽到簿簽名後,見到前述合併提案,認為該合併案換股比例不佳,便藉口上廁所而離席,並立即打電話給其營業員出售其手中所持有之 A 公司股份 50 萬股。
甲、丙以違反證券交易法有關禁止內線交易之規定遭到起訴。審判中,甲以買進 A 公司股份當時並無重大消息存在為由,作為抗辯。丙則以其當日董事會在匆忙中,並未見到系爭合併提案,以及合併案之內線交易應是利多買進才會構成,本案檢方起訴事實是知悉利多消息而出售持股,故應不成立內線交易罪責,作為抗辯。請附具理由針對上述抗辯,說明本案甲、丙有無成立內線交易罪?(4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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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為證交法第157條之1內線交易之經典案例。需針對甲、丙兩人的抗辯分別檢驗是否成立內線交易罪。 思考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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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爭點在於甲、丙是否構成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第157條之1之內線交易罪。具體包含:1. 企業併購重大消息之「成立(具體明確)時點」為何?2. 行為人是否「實際知悉」消息?3. 內線交易是否以「知悉利多買進」或「知悉利空賣出」為限? 【法條依據與學說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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