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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0年 [律師第二試] 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

第 五 題

A 上市公司經營電動汽車之電池出租業務。由於電動汽車尚屬於初步發展階段,A 公司業績長年不佳,虧損累累。B 上市公司為電池製造大廠,供應國內外包括筆記型電腦、智慧型手機在內所需之電池。B 公司為拓展車用電池版圖,有意併購 A 公司,作為其車用電池產品出口去處。100 年 3 月 1 日,A 公司董事長甲與 B 公司董事長乙相約吃飯,初步磋商二家公司合併事宜。同年 4 月 1 日,甲與乙談妥合併之存續公司為 B 公司,其換股比例為 10:1,即 A 公司 10 股可換 B 公司 1 股。同年 4 月 10 日及 6 月 30 日,A、B 二家公司董事會及股東會分別依原先規劃決議通過該合併案。此項合併消息並於 4 月 10 日(董事會決議日)之股市收盤後,由 A、B 二家公司首次同時依法公開。經查:
(一)甲於同年 4 月 2 日買進 A 公司股份 50 萬股。
(二)A 公司董事丙於出席前揭 4 月 10 日之董事會時,於簽到簿簽名後,見到前述合併提案,認為該合併案換股比例不佳,便藉口上廁所而離席,並立即打電話給其營業員出售其手中所持有之 A 公司股份 50 萬股。
甲、丙以違反證券交易法有關禁止內線交易之規定遭到起訴。審判中,甲以買進 A 公司股份當時並無重大消息存在為由,作為抗辯。丙則以其當日董事會在匆忙中,並未見到系爭合併提案,以及合併案之內線交易應是利多買進才會構成,本案檢方起訴事實是知悉利多消息而出售持股,故應不成立內線交易罪責,作為抗辯。請附具理由針對上述抗辯,說明本案甲、丙有無成立內線交易罪?(4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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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為證交法第157條之1內線交易之經典案例。你在作答時,首先要辨識出核心爭點在於「甲、丙兩人的抗辯是否依法有據」。論述順序上,必須將甲、丙分開處理。針對甲,核心爭點是「重大消息的成立時點」,你要檢驗4月2日買進時消息是否已明確;針對丙,附帶爭點有二:一是事實認定上的「是否實際知悉」,二是法律適用上的「利多消息賣出是否構成內線交易」。按照「客觀要件審查(主體、重大消息、成立時點、公開時點、交易時間)」的順序,逐一擊破他們的抗辯。 ⚠️ 實戰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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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甲於100年4月2日買進A公司股份50萬股,及丙於同年4月10日賣出A公司股份50萬股,是否構成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第157條之1第1項之內線交易罪? 二、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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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線交易成立要件
💡 內部人於重大消息明確後且未公開前,實際知悉並買賣即構成犯罪。
  • 依證交法第157-1條第1項,內部人實際知悉重大消息,消息明確後不得買賣。
  • 消息成立時點採「孰前原則」,實務以換股比例等核心條件達成協議時認定。
  • 禁止買入或賣出之行為,不以消息有利不利或行為人獲利與否為必要要件。
  • 實際知悉係指對消息內容有所了解,不以主觀對消息之評價為抗辯理由。
🧠 記憶技巧:內線交易檢驗:身分→知悉→消息明確→禁止期買賣(不論盈虧)。
⚠️ 常見陷阱:誤認內線交易僅限於「利多買進」或「必須獲利」;忽略初步磋商達成共識時消息即可能已明確。
重大消息公開管理辦法 短線交易歸入權 操縱市場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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