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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0年 [律師第二試]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甲得知乙、丙不和,遂向乙提議以丁之名義租用小客車為工具,伺機綁架丙,載至郊外以繩索勒斃。議定後,乙前往某五金行購買繩索,二人相偕前往戊汽車租賃有限公司(下稱戊公司),由乙冒充丁,承租自用小客車一輛,約定翌日中午十二時之前返還,並由乙偽以丁名義,在戊公司職員所提供之空白本票之金額欄內填寫新臺幣六十萬元、發票人欄內偽造丁署押,交予戊公司職員收執,俾於租賃期間車輛如受損害時,戊公司得持以向承租人請求賠償。甲、乙租得車輛後,由乙駕駛附載甲並攜帶繩索,依計畫前往丙住處附近埋伏,適為巡警查獲。問:甲、乙各應負何刑責?(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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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分為兩個犯罪階段:1. 冒名租車及簽發本票;2. 埋伏準備殺丙。 第一階段(核心爭點):乙冒充丁名義租車並偽造本票。會涉及偽造私文書(租車契約)、偽造有價證券(本票)、詐欺得利(騙取租車利益)之競合。必須清楚交代偽造署押是階段行為,行使行為被偽造行為吸收之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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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爭點在於乙冒名租車與簽發本票行為之定性(偽造私文書、偽造有價證券與詐欺得利罪之競合),以及兩人攜帶繩索埋伏未果之行為是否構成預備殺人罪之共同正犯。 【法條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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