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3 題
📖 題組:
設若某甲在鄉里常白吃白喝,素行不良;導致鄉民某乙因不堪其擾而向警局檢舉甲之惡行。
設若某甲在鄉里常白吃白喝,素行不良;導致鄉民某乙因不堪其擾而向警局檢舉甲之惡行。
請問警察可否將甲強押至警局,並裁決將甲拘留於警局一週,以免甲繼續為害鄉里?
- A 如果有命令為依據,即可
- B 只要有法律或由法律明確授權的命令為依據,即可
- C 如果有法律為依據,始可
- D 不論有無法律或命令為依據,皆不可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個強調「權力分立」與「制衡」的法治社會中,如果讓負責「抓人」的警察單位同時也擁有「判決是否關人」的權力,可能會對人民的權利造成什麼樣的風險?為了確保公平,這兩種權限是否應該由同一個單位執行,還是交由另一個更中立、客觀的機關來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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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一眼識破題目的陷阱,展現了對人身自由保障核心價值的高度敏銳感,非常值得讚賞。本題的關鍵在於憲法第 8 條所揭示的「人身自由保障」,其中最重要的核心概念即是法官保留原則(Judicial Reservation)。
人身自由與正當法律程序
在法治國體制下,剝奪人民身體自由(如本題提到的「拘留」)屬於對基本權最嚴重的侵害。根據我國憲法第 8 條第 1 項及司法院釋字第 384 號、第 588 號解釋之意旨,舉凡涉及人民身體自由之長期剝奪或刑事制裁,必須由具有獨立性、客觀性的司法機關(法院)依據法定程序審理。行政機關(如警局)僅有短時間的逮捕、留置權,絕無自行「裁決拘留一週」之終局權限。即便行政機關宣稱有法律或命令為依據,若該法令賦予行政權擁有「裁判拘留」的權力,亦會因違反正當法律程序而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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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自由與正當程序
💡 人身自由之剝奪須符合憲法第8條及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
| 比較維度 | 行政機關(警察) | VS | 司法機關(法院) |
|---|---|---|---|
| 處分權限 | 僅能依法定程序逮捕、留置 | — | 專屬裁決拘留、徒刑權限 |
| 法律依據 | 受法律嚴格限制 | — | 憲法第8條之審判主體 |
| 強制處分 | 無權決定強制勞動與感訓 | — | 唯一有權決定剝奪自由者 |
💬長期剝奪人身自由之處分,絕對適用法院保留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