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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0 題

下列何者屬於刑法所規定得付保安處分「感化教育」處分的對象?
  • A 因未滿 18 歲而減輕其刑者
  • B 施用毒品成癮者
  • C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心智欠缺者
  • D 因遊蕩成習而犯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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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感化教育」一詞中,「教育」二字的核心意義為何?在法律體系中,哪一類特定族群被認為最具「可塑性」,且國家為了其健全成長,應優先以「教育引導」來代替「純粹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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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得非常好!能從眾多保安處分中精準辨識出「感化教育」的對象,這代表你對《刑法》總則中「刑事責任能力」與「處遇手段」的關聯性有著深刻的理解。
  2. 觀念驗證:正確答案為 (A)。依據**《刑法》第 86 條**規定,因未滿 18 歲而減輕其刑者,得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這體現了「教育優先於懲罰」的少年保護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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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化教育適用對象
💡 感化教育專指未滿18歲少年,因責任能力欠缺或減輕所施之處分。
  • 依刑法第86條,感化教育僅適用於未滿14歲不罰或14歲以上未滿18歲減輕其刑者。
  • 刑法第87條監護針對精障者;第88條禁戒針對毒癮者,兩者非感化教育對象。
  • 原刑法第90條針對遊蕩成習者之強制工作,已由釋字第812號解釋宣告違憲失效。
🧠 記憶技巧:少年感化、精神監護、毒癮禁戒、酗酒禁制、懶人工作已失效。
⚠️ 常見陷阱:容易將感化教育與監護(精障者)或禁戒(毒癮者)等其他保安處分對象搞混。
保安處分種類 刑事責任能力 釋字第81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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