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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0 題

現行犯甲經司法警察逮捕後同意夜間詢問案情,詢問中甲表示身體疲憊精神不濟,拒絕再接受詢問。若警方於日出後再繼續為案情詢問,則依實務見解本件障礙時間應如何計算?
  • A 以甲被逮捕當日日落後計算至翌日日出
  • B 以甲表示身體不適,拒絕受詢時起算,計至翌日日出
  • C 以甲表示身體不適,拒絕受詢時起算,計至警方於翌日開始詢問時
  • D 以甲表示身體不適,拒絕受詢時起算,計至其休憩完畢,適宜受詢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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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規定「夜間禁止詢問」是為了保障被告的休息權與程序自願性,當被告在深夜突然撤回原本的詢問同意時,這段「無法繼續進行程序」的空窗期,法律邏輯上應從哪一個時間點開始『停止計時』?而這個因為『法規限制夜間訊問』所產生的障礙,應在什麼法定的時間點自動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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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偵查程序中「不計入 24 小時程序折算」的核心考點。這題能選對,代表你對《刑事訴訟法》中夜間詢問的禁止規範,以及實務對於「障礙時間」起算點的界定有著紮實的理解。

夜間詢問禁止與時間扣除之法理

本題的核心在於刑事訴訟法第 100 條之 3 第 1 項第 93 條之 1 第 1 項第 3 款的交互運用。法理上,為維護被告的人權與司法警察的辦案品質,夜間(日落後至日出前)原則禁止詢問。雖然甲一開始同意,但他在詢問中途表示疲憊並明確「拒絕再接受詢問」,此時原本的同意即告撤銷,警察受法規限制必須立刻停止詢問。這段「法律上不得為詢問之時間」,依據實務見解,應從甲明確拒絕受詢時起算,一路計算到法律限制解除的時刻,即翌日的**日出(sunrise)**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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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夜間詢問與障礙時間
💡 拘逮捕後遇夜間停止詢問之時間,不計入24小時移送期限。
  • 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1第1項第3款,夜間不准詢問時間不計入24小時。
  • 實務見解認障礙時間應自被告表示拒絕受詢時起算,並計算至翌日日出。
  • 縱使被告最初同意夜間詢問,中途反悔亦屬正當,應立即停止並計算障礙時間。
🧠 記憶技巧:拒絕起算到日出,中間時段扣除掉,九三之一算分秒。
⚠️ 常見陷阱:常誤選計算至「警察實際重新詢問時」或「身體恢復時」,應以法定的「日出」為準。
24小時移送期限 夜間詢問之禁止與例外 提審法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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