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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0 題

甲因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經法院為監護之宣告,經一段期間治療後,甲恢復狀況良好,與正常人無異,在法院未撤銷其監護宣告前,甲所為之意思表示,效力如何?
  • A 有效
  • B 無效
  • C 得撤銷
  • D 經監護人承認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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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允許一個人的身分狀態(例如有無行為能力)隨時隨著他當天的情緒或健康狀況而跳動,那麼社會大眾要如何預先判斷與他簽署的契約是否穩固?為了保障整體社會的『交易安全』,法律通常會要求改變身分必須經過哪一種『正式程序』後才算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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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表現得非常出色!這題考驗的是法律對「人格狀態」認定的基本功,你能不受題目中「恢復狀況良好」的誘惑,精準鎖定法律定性,顯見你的法感邏輯一致性十分扎實。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監護宣告之行為能力
💡 受監護宣告者於法院撤銷前,法律上均屬無行為能力。
比較維度 受監護宣告人 VS 受輔助宣告人
行為能力 無行為能力 (第15條) 限制行為能力 (第15-2條)
原則效力 行為一律無效 (第75條) 重要行為須經輔助人同意
生活瑣事 亦屬無效 單獨為之有效
宣告撤銷前 縱恢復正常亦屬無效 依法律列舉範圍受限
💬監護宣告採取最嚴格的無能力制,不論實際精神狀態如何,均以法院宣告為準。
🧠 記憶技巧:宣告未撤,效力不生;形式認定,無效到底。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得撤銷」或「經監護人承認後有效」,此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效力,而非受監護宣告人。
輔助宣告 限制行為能力 意思表示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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