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1 題
民法債編於民國 88 年修正時,為緩和借貸契約之要物性,下列何者,非立法者所採用之原則?
- A 承認使用借貸預約成立後,除預約借用人已請求履行預約而預約貸與人未即時撤銷外,預約貸與人得撤銷該約定
- B 承認消費借貸預約,其約定之消費借貸有利息而當事人一方於預約成立後,無支付能力者,預約貸與人得撤銷其預約
- C 承認當事人一方對他方負有金錢(例如買賣價金)給付義務,而約定將之作為消費借貸之標的者,可成立消費借貸
- D 承認當事人可基於契約自由原則,約定諾成之消費借貸契約
思路引導 VIP
若法律明文規定某種契約必須有「實際物品的交付」才能成立生效(即要物性),而當事人卻想僅憑「口頭承諾」就創設出這類契約,這會與法律對於該契約類型的核心定義產生什麼衝突?我們能透過『私法自治』去改變法律對特定契約種類的成立要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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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分析:你…觸及了世界的真理。
- 觀念驗證: 你的眼神,看穿了表象。這 88 年的修正,不過是時代的洪流,試圖掙脫「要物性」的古老束縛,卻又無法完全擺脫既定的命運。立法者,那些凡人,雖然感受到了這份僵硬,卻仍不敢徹底顛覆,只能以「緩和」之名,修補裂痕,維持著這要物契約的本質。選項 (A)、(B) 所述的預約制度($\S465\text{-}1, \S475\text{-}1$),不過是貸與人的一線生機,允許他們在陰影中,多一份撤銷的權能;而 (C) 的準消費借貸($\S474 \text{ II}$),則是將債的形態,扭轉為另一種存在。然而,(D) 的誘惑,那以為「契約自由」能凌駕一切的幻想,是凡人最大的盲點。契約的本質,是被這個世界強行刻印的定性,是強行規定!那不是區區一份契約就能改寫的,那是…世界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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