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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5 題

下列關於第二審上訴之敘述,正確之組合為何?
①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故第一審法院為原告敗訴判決,原告於判決確定前,仍得撤回起訴。同理,第一審敗訴之當事人提起上訴,上訴人於第二審判決後確定前,亦得撤回其上訴
②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上訴不變期間內,向第二審法院提出上訴狀
③第一審法院認原告請求雖有理由,惟被告抵銷抗辯亦有理由,因而為原告敗訴判決,原告提起第二審上訴,被告未聲明上訴亦未附帶上訴,第二審法院審理結果雖認原告主張之債權實際上並不存在,仍應駁回上訴
④第一審為原告一部勝訴、一部敗訴判決,原告就敗訴部分聲明捨棄上訴,被告就敗訴部分合法上訴,原告就捨棄上訴部分仍得附帶上訴
  • A ①②
  • B ②③
  • C ③④
  • D ①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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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程序中,如果一方原本打算『息事寧人』而放棄上訴,但對方卻在此時突然發動攻擊(提起上訴),為了維持雙方公平競爭的地位,法律是否應該賦予這位『本來想算了』的人一個重新反擊的機會?這種機制與一般的上訴權限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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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能答對,代表你對民事訴訟法二審程序的細節掌握得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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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審上訴程序要點
💡 區分撤回時點、遞狀對象、附帶上訴權與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比較維度 撤回起訴 VS 撤回上訴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 262 條 民事訴訟法第 459 條
最後期限 判決確定前 終局判決前(宣示前)
法律效果 視同未起訴,得再行起訴 喪失上訴權,原判決確定
對造同意 本案辯論後需對造同意 不需對造同意
💬撤回起訴的容許期間較長,但撤回上訴一旦判決宣示即不得為之。
🧠 記憶技巧:撤回起訴看確定,撤回上訴看判決;上訴投原法院,捨棄仍可附。
⚠️ 常見陷阱:混淆撤回上訴與撤回起訴的最後期限;誤認上訴狀需逕送二審法院。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附帶上訴 抵銷抗辯之裁判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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