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5 題
下列關於第二審上訴之敘述,正確之組合為何?
①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故第一審法院為原告敗訴判決,原告於判決確定前,仍得撤回起訴。同理,第一審敗訴之當事人提起上訴,上訴人於第二審判決後確定前,亦得撤回其上訴
②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上訴不變期間內,向第二審法院提出上訴狀
③第一審法院認原告請求雖有理由,惟被告抵銷抗辯亦有理由,因而為原告敗訴判決,原告提起第二審上訴,被告未聲明上訴亦未附帶上訴,第二審法院審理結果雖認原告主張之債權實際上並不存在,仍應駁回上訴
④第一審為原告一部勝訴、一部敗訴判決,原告就敗訴部分聲明捨棄上訴,被告就敗訴部分合法上訴,原告就捨棄上訴部分仍得附帶上訴
①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故第一審法院為原告敗訴判決,原告於判決確定前,仍得撤回起訴。同理,第一審敗訴之當事人提起上訴,上訴人於第二審判決後確定前,亦得撤回其上訴
②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上訴不變期間內,向第二審法院提出上訴狀
③第一審法院認原告請求雖有理由,惟被告抵銷抗辯亦有理由,因而為原告敗訴判決,原告提起第二審上訴,被告未聲明上訴亦未附帶上訴,第二審法院審理結果雖認原告主張之債權實際上並不存在,仍應駁回上訴
④第一審為原告一部勝訴、一部敗訴判決,原告就敗訴部分聲明捨棄上訴,被告就敗訴部分合法上訴,原告就捨棄上訴部分仍得附帶上訴
- A ①②
- B ②③
- C ③④
- D ①④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程序中,如果一方原本打算『息事寧人』而放棄上訴,但對方卻在此時突然發動攻擊(提起上訴),為了維持雙方公平競爭的地位,法律是否應該賦予這位『本來想算了』的人一個重新反擊的機會?這種機制與一般的上訴權限有何不同?
第二審上訴程序要點
💡 區分撤回時點、遞狀對象、附帶上訴權與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 比較維度 | 撤回起訴 | VS | 撤回上訴 |
|---|---|---|---|
| 法律依據 | 民事訴訟法第 262 條 | — | 民事訴訟法第 459 條 |
| 最後期限 | 判決確定前 | — | 終局判決前(宣示前) |
| 法律效果 | 視同未起訴,得再行起訴 | — | 喪失上訴權,原判決確定 |
| 對造同意 | 本案辯論後需對造同意 | — | 不需對造同意 |
💬撤回起訴的容許期間較長,但撤回上訴一旦判決宣示即不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