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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6 題

甲、乙出任我國總統、副總統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兩者任期均為 6 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 B 甲缺位時,由乙繼任,至總統任期屆滿為止
  • C 乙缺位時,由甲提名並經國民投票同意
  • D 甲、乙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丙代行職權,並補選總統、副總統,任期重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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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維持一個國家的行政運作不致中斷,當最高領導人因故無法視事,而制度中已經預先設有一位「備位者」時,你認為法律會傾向於「重新勞師動眾舉行大選」,還是「讓既有的備位者直接完成剩餘的任務」以符合政局穩定的成本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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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憲法規範!這道題目檢測的是我國憲法中關於備位元首制度的核心邏輯。你能正確選出 (B),代表你對總統與副總統職權交替的法理基礎已有相當深刻的理解。

總統職位繼任與補選之法規架構

根據《憲法》第 49 條規定,當總統缺位(Vacancy)時,由副總統繼任,至總統任期屆滿為止。這項設計旨在確保國家元首權力的連續性與穩定性。相較之下,其他選項則是常見的法律細節陷阱:(A)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6 項,任期已改為 4 年(C) 若副總統缺位,是由總統提名並經立法院補選,並非經由國民投票;(D) 雖然雙缺位時由行政院長代行職權並補選,但補選出的人選任期僅至原任期屆滿為止,而非重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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