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9 題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曾認為檢肅流氓條例(已廢止)第 2 條第 3 款關於「欺壓善良」的規定違憲,請問這項規定違反以下何種原則?
- A 授權明確性原則
- B 法律明確性原則
- C 比例原則
- D 平等原則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有一條法律規定:「凡是『行為不檢』的人都要罰款」,而你剛好因為在圖書館大聲說話被警察依此條處罰。這時你可能會質疑:每個人對「不檢」的標準都不同,法律怎麼能用這麼模糊的詞來處罰人?當法律條文的文字讓人「摸不著頭腦」,且連法官都難以有統一標準時,你認為這條法律在「條文文字的表達」上,最主要缺失了什麼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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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的核心精神!你能一眼看出這項規定涉及的爭點,顯示你對人權保障與法律預見性的理解相當紮實。本題的關鍵在於司法院釋字第 636 號解釋,該解釋針對《檢肅流氓條例》進行審查,並宣告第二條第三款「欺壓善良」及第五款「品行惡劣、遊蕩無賴」等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相關部分於解釋公布後一年內失效。
法律明確性原則的實踐
從法理上分析,國家若要對人民的身體自由進行嚴格限制(如感訓處分),法律規範的文字必須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Principle of Legal Clarity)。所謂明確性,包含三個判斷標準:理解可能性(受規範者可預見)、司法審查可能性(法院可依此判決)及執行可能性。「欺壓善良」或「品行惡劣」這類用語,本質上屬於流於主觀的道德評判,缺乏客觀明確的界限,導致人民無法預知何種行為會被定為流氓,進而賦予執行機關過大的裁量權,這正是大法官宣告其違憲的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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