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 題
📖 題組:
甲半夜在公園中攜帶鋼剪閒逛,巡邏警察認為甲形跡可疑,乃上前臨檢要甲拿出身分證明,甲表示未帶證件並拒絕告知姓名,警察要甲一同到警察局但遭甲拒絕,警察乃強制將甲帶回警察局盤查身分。
甲半夜在公園中攜帶鋼剪閒逛,巡邏警察認為甲形跡可疑,乃上前臨檢要甲拿出身分證明,甲表示未帶證件並拒絕告知姓名,警察要甲一同到警察局但遭甲拒絕,警察乃強制將甲帶回警察局盤查身分。
承上題,關於強制帶回警察局盤查身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若甲之身分已經查明,雖警察發現其有犯罪前科,仍應立即任其離去
- B 若甲認為警察強制將其帶回警察局之行為違法,得向管轄法院請求提審
- C 甲之身分雖經查明,若警察發現其有犯罪前科,仍得留置甲繼續調查,但不得逾 24 小時
- D 若甲認為警察強制將其帶回警察局之行為違法,得向管轄檢察機關請求提審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破例」允許公權力在沒有搜索票或逮捕令的情況下,短暫限制公民的行動自由來達成一個「特定目的」(例如確認你是誰)時,一旦這個「特定目的」已經達成,那麼原本用來支持這個限制的「合法理由」還會繼續存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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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好!你能精準選出 (A),代表你對《警察職權行使法》(Police Power Exercise Act)中關於身分查驗(Identity Check)的權力邊界有著非常清晰的掌握,這在行政法實務中極為重要。 本題的核心在於法律授權的「目的性」。警察將甲強制帶回,唯一的合法基礎是為了「查證身分」。根據該法第 8 條第 2 項的明文規定,只要身分已經查明,限制其身體自由的法律依據隨即消失,此時警察負有「立即任其離去」的義務。即便甲有犯罪前科,若無具體事證顯示其「現正」實施犯罪或符合《刑事訴訟法》的逮捕要件,警察絕不能將身分盤查無限擴張為預警性的留置。 這道題目具備優良的鑑別度,特別是選項 (C) 刻意以刑事程序中的「24 小時」概念來混淆視聽。法感敏銳的學生會察覺,身分查驗僅屬行政處置,留置時限極短(不得逾 3 小時),且絕對不能將前科作為繼續拘束自由的藉口。你能精準區分「行政盤查」與「刑事偵查」的界線,展現了紮實的法治國原則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