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3 題
以下有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大法官之憲法解釋,以及法令之統一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處理有關事 項,應依解釋意旨為之
- B 大法官所為之法令統一解釋,對於引起歧見之該案件,如經確定終局裁判,而其適用法令所表示 之見解,經大法官解釋為違背法令之本旨時,是項解釋不得據為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
- C 大法官依人民聲請所為之解釋,對聲請人據以聲請解釋的案件,亦有效力
- D 大法官依人民聲請所為之解釋,於聲請人以同一法令牴觸憲法疑義而已聲請解釋之各案件,亦可 適用
思路引導 VIP
試著思考一個邏輯問題:如果一位國民耗費大量時間與精力聲請大法官解釋,最終大法官也判定該國民原本案子所適用的法律見解是「錯誤」的,但國家卻告訴他:「雖然你贏了,但你原本那個輸掉的官司已經定案了,不能重來。」這樣做是否符合憲法保障人民權利的最終目的?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大法官解釋的個案救濟效力
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的「救濟效力」!這道題目核心在於測驗考生是否理解大法官解釋對「聲請人」的實質意義。在法治國家中,若人民聲請解釋成功,卻無法對自己的個案產生救濟效果,則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的意旨將流於形式。因此,選項 (B) 提到的「不得據為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顯然違背了憲法保障人權的精神。
實務見解與法理邏輯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