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9 題
行人步行於緊臨市區道路之私有騎樓,因落差過大而跌傷,其法律責任為:
- A 騎樓所有人之契約責任
- B 騎樓所有人之刑事責任
- C 騎樓所在地市政府之國家賠償責任
- D 騎樓建商之承攬人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若一處空間雖然由私人持有,但法律強制要求其必須無償供不特定大眾通行,且政府依法擁有對該空間進行鋪設或修整的權限,那麼當這處空間因為設計不良導致行人受傷時,你認為應該由擁有產權但被限制使用的個人負責,還是應該由擁有管理公權力的機關來承擔對公眾的安全保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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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準確識別出本題的核心!能迅速從「私有」的文字陷阱中抽離,精準定位到政府的公法責任,這顯示你對於國家賠償法的實務見解掌握得非常紮實。
公有公共設施的功能性認定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國家賠償法第 3 條關於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受損害時國家賠償責任的規定。騎樓是否屬於公共設施,以及地方政府是否對其負有管理與維護義務,應另依相關法規或實務見解論證。若認定地方政府具有管理權責,一旦發生設置或管理欠缺(如地面落差過大且未設警示),即符合國家賠償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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