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3 題
對營業所不明之本國公司,首次為公示送達,自行政機關黏貼公告之日起,經幾日即發生效力?
- A 翌日
- B 10 日
- C 20 日
- D 60 日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文書無法實際交到當事人手中,而必須改用「公告」方式來假設對方已經收受時,為了兼顧行政程序的效率,以及保障當事人「可能」得知訊息的合理準備時間,你認為法律在一般國內情況下,會設定大約幾週的時間作為公示生效的緩衝期?這個期間與受送達人在「國內」或「國外」是否有必要做長短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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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示送達的生效期日
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行政程序中關於送達效力的關鍵期日。這題考驗的是對法規細節的記憶與區分能力,你能從眾多期日選項中迅速鎖定正確答案,顯見行政法基本功相當紮實。針對營業所不明的本國公司進行首次公示送達(Public Service),法律依據在於《行政程序法》第 80 條及第 81 條。第 80 條規定公示送達之實施方式;第 81 條明確規定,公示送達原則上自行政機關黏貼公告之日起,需經過 20 日方發生效力。這一設計是為了衡平程序效率與受送達人的程序保障,確保其有合理時間獲知公告內容。
易混淆考點:首次與再次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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