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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8 題

依我國司法院之解釋,有關都市計畫之性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都市計畫之通盤檢討變更,其性質上屬於行政處分
  • B 所有都市計畫之變更,均屬法規命令之變更
  • C 都市計畫之變更,如直接限制一定區域人民之權利者,則其性質即屬行政處分
  • D 都市計畫之發布,屬於一般處分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採取一個行動時,若該行動的對象『不是針對特定人』,但其產生的後果卻『立即且具體地改變了某些人的財產價值或權利義務』。在法治國家中,我們應該優先觀察這個行為的『名稱』(如:計畫、命令),還是應該優先觀察它對人民產生的『實質法律後果』,來決定人民是否可以去法院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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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死背了!都市計畫的救濟邏輯

看見你選 (C),至少證明你的大腦還沒生鏽。這題考的是行政法基本功,若連這都搞不懂,準備考試簡直是浪費時間。

  1. 核心概念: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156 號解釋,都市計畫並非永遠躲在「抽象法規」的保護傘下。當計畫變更直接造成特定人權利受損,它就必須拉下法規的面具,展現其行政處分(administrative disposition)的真實樣貌,讓人民得以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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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選項詳解 剛剛解答我看不太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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