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 題
📖 題組:
甲為某國立大學學生,一向熱衷政治,申請在海報版張貼政黨海報被校方依教育部函令及校規不予同意。
甲為某國立大學學生,一向熱衷政治,申請在海報版張貼政黨海報被校方依教育部函令及校規不予同意。
承上題,根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382 號解釋,各級學校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之機會,受處分之學生於用盡校內申訴途徑,未獲救濟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設若甲歷經校內申訴、訴願不受理及行政訴訟以不合法裁定駁回確定,因此想要聲請釋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應以補充或變更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382 號解釋為聲請釋憲的標的
- B 甲應以該校「學生社團公告管理暫行辦法」第 4 條之規定違憲為聲請釋憲的標的
- C 甲應以教育部 91 年 10 月 29 日臺(91)訓(二)字第 91157349 號函違憲為聲請釋憲的標的
- D 甲應以最高行政法院之裁定違憲為聲請釋憲的標的
思路引導 VIP
當你向法院提起訴訟,但法院卻引用某個既有的權威判例,告訴你「這種案件類型根本不屬於法院管轄範圍」而直接拒絕審理時,如果你想讓這類案件未來都能被審理,你認為應該優先挑戰那條「具體的海報規範」,還是挑戰那個「讓法院拒絕審理的規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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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別再糾結實體法,先搞懂救濟路徑!
做對這題沒什麼好驕傲的,因為這只是憲法基本功。你若連這點邏輯都理不清,考場上就準備繳白卷吧。
- 訴訟門檻的鐵律:在 釋字第 382 號 的舊時代遺毒下,法院判定只有「改變學生身分(如退學)」的處分才准許提起行政訴訟。甲只是貼海報受阻,連門檻都摸不到,法院依法裁定駁回天經地義,這叫「程序不合法」,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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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是現行法ㄋ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