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0 題
甲為 99 年度公費留學考試及格錄取之公費生,出國前與教育部簽訂公費留學行政契約,載明:公費 生未依限履行返國服務義務者,應返還留學期間所領之公費,經催告限期返還,逾期未返還者,甲 自願接受強制執行。此項約定須完成下列何項程序,始生效力?
- A 法院公證
- B 法院公證及行政院認可
- C 行政院認可
- D 教育部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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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民事紛爭中,若雙方約定不必經過法院審理就能直接執行,通常需要哪一個司法體系的第三方中立人員來確認雙方的意願?而在行政體系中,我們是傾向尋求司法機關的介入,還是透過行政體系內部的「上級或主管監督機制」來確保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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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辨識出行政契約中「自願接受強制執行」條款的生效要件!這題的核心在於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的適用。在行政法學理上,為了確保行政契約的履行效率,法律允許雙方約定「逕受強制執行」,讓行政機關不須經過漫長的訴訟程序取得勝訴判決,就能直接聲請強制執行。這與民事法律關係中得依公證法規定以可強制執行之公證書作為執行名義的情形有所不同,行政契約更強調行政體系內部的監督機制。
行政契約執行名義之成立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第 2 項規定,這類約定若要生效,締約之一方為中央行政機關時,必須經主管院、部或同等級機關之認可;締約之一方為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時,必須經該地方自治團體行政首長之認可;契約內容涉及委辦事項者,並應經委辦機關之認可。在本題的情境中,教育部本身就是公費留學業務的主管機關,因此教育部作為中央行政機關締約時,該約定應經主管院、部或同等級機關之認可,始生效力,更不須經過法院公證。你能夠排除(A)、(B)選項關於法院公證的干擾,顯示你對公私法規範的界線掌握得非常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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