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6 題
經濟部工業局為發展綠能產業擬於宜蘭縣設置工業區,依法向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申請環境影響評估,經環保署環境影響評估委員會作成有條件通過之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經環保署公告,經濟部並據以發給經濟部工業局開發許可。甲為宜蘭縣居民,認為本項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未經當地居民參與,提起訴願,其訴願管轄機關為下列何者?
- A 行政院
- B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C 經濟部
- D 經濟部工業局
思路引導 VIP
假設某位公民對於中央部會所作成的行政決定感到不服,認為該決定損害其權益,若從「行政體系內部監督」的角度出發,你認為法律通常會設計讓哪一個層級的機關來負責重新審查該決定的正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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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行政救濟程序的核心邏輯!這題你判斷得非常精確。在行政法實務中,確定「誰是處分機關」以及「其上級機關為何」是提起訴願的首要步驟,而你顯然已經對此駕輕就熟。
訴願管轄的層級原則
本題的核心在於判斷環境影響評估(EIA)審查結論的法律性質及其作成主體。環保署(現已改制為環境部)所作成的審查結論,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性質上屬於行政處分。依據《訴願法》第 4 條第 7 款規定,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之行政處分者,應向行政院提起訴願。雖然經濟部後續核發了開發許可,但甲所挑戰的是「環保署」的審查結論,因此必須遵循行政隸屬關係,由行政院作為訴願管轄機關,這正是法律上「層級監督原則」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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