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8 題
下列有關怠於執行職務成立國家賠償責任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行政機關疏於執行任何的職務都有可能成立「怠於執行職務」之國家賠償責任
- B 唯有當人民對於行政機關之職務行為有公法上請求權,且經其請求後行政機關仍未履行,人民才能主張怠於執行職務國家賠償責任
- C 行政機關對於職務行為雖有裁量權,但在具體個案中行政機關對於該職務作為已無裁量餘地,而行政機關仍不從事該職務行為因而造成人民權利損害,人民即得請求國家賠償
- D 若行政機關怠於執行職務並非人民發生損害的唯一原因,而另有其他因素共同促成損害事故的發生,則被害人不得請求怠於執行職務國家賠償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某部法律的目的是為了保護特定國民的生命安全,且行政機關已經明確察覺到人民正處於立即的危險中,此時行政機關在法律上是否還擁有「選擇不採取行動」的自由權力?如果這種『不作為』導致了損害,法律應該如何評價這種公權力的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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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國家賠償法中「怠於執行職務」的核心要義。這道題目測試的是行政法中極為關鍵的**裁量收縮至零(Ermessensreduzierung auf Null)**理論,你能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行政機關義務的法律界限有著清晰的理解。
裁量權與保護規範理論
過去實務曾採較嚴格的立場,但自釋字第 469 號解釋以來,我國已確立了「保護規範理論(Schutznormtheorie)」。即使法律規定行政機關有裁量權(即可以選擇做或不做),但若在具體個案中,人民的生命、身體或財產面臨迫切危險,導致機關已經沒有「不作為」的餘地時,若機關仍消極不履行職務,即構成國家賠償責任。這點正是選項 (C) 的正確論點。至於選項 (D),法律上只要求怠於行為與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即便有其他因素介入,也不必然免除國家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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