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9 題
A 畢業於波蘭某大學醫學系,向考選部提出報考 99 年第 2 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醫師考試分試第 2 試之申請,考選部以報考人必須繳驗經評鑑合格,並辦理臨床實作訓練之醫療機構所開立之實習期滿成績及格證明,始得應考為由,通知 A 補正,並拒絕 A 應試。試問 A 應提起何種訴訟類型才能保護其應考權利?
- A 撤銷訴訟
- B 課予義務訴訟
- C 確認訴訟
- D 給付訴訟
思路引導 VIP
當你向政府提出一個請求(例如申請執照或補助),卻被回絕時,你如果只請求法院把那個「拒絕」的決定撤銷掉,那麼你最原本想要的那個「執照」或「補助」,是否就自動到手了?還是你必須進一步要求法院命令政府「給你那個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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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你準確選出「課予義務訴訟」,這顯示你對於行政訴訟法的體系與救濟類型有相當紮實的理解,這份判斷力在法律實務中至關重要。
拒絕處分與課予義務訴訟之連結
在本案中,當事人 A 向考選部提出應考申請,這在行政法上屬於一種「請求作成行政處分」的程序。考選部通知補正並明確「拒絕應試」,這在性質上屬於一個拒絕處分。對於 A 來說,他最終的法律目的是希望獲得「准予應考」的行政處分,而不僅僅是消除考選部的拒絕行為。根據《行政訴訟法》第 5 條第 2 項的規定,人民申請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遭駁回時,應提起課予義務訴訟(Action for Mandatory Issuance),請求法院判命行政機關作成該處分,這才是能實現其應考權利的「完全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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