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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1 題

A 公司經營廣播電視事業,於年度換照時,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舉行聽證後,作成許可經營之處分,並附加附款規定:「A 公司應成立倫理委員會,每三個月定期於網路上公布自律報告。」A 公司不服該行政處分,認為不應附加附款,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得為下列何項裁判?
  • A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既經准許營業,A 公司提起訴訟,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應為程序不受理
  • B A 公司提起訴訟,未經訴願程序,應裁定移送訴願管轄機關
  • C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所為附款,已生規制效果,應為實體審理
  • D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所為附款影響輕微,與行政處分有間,應為程序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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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行政機關雖然給了你想要的營業執照,卻在執照上額外要求你每個月必須支付一筆昂貴的報告費,這筆「額外要求」是否對你的法律地位產生了新的約束力?在法治國家中,法院應該直接拒絕受理這類「雖然拿到了執照但對條件不滿」的案件,還是應該進一步審查這個附加條件是否合理且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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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行政訴訟實務中的關鍵點。這題的難度在於學生是否能同時處理「聽證程序的法律效果」以及「行政處分附款(Administrative Collateral Clause)」的爭訟性,而你展現了非常紮實的觀念。

聽證程序的法律救濟簡化

首先,本題案情特別強調該處分是「經舉行聽證後作成」。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09 條規定,不服依聽證程序作成之處分者,其訴願程序免除。因此,當事人不服處分時,無須經過訴願,應直接提起行政訴訟。這直接排除了選項 (B) 移送訴願機關的可能性,也說明了該案在程序上已經具備進入法院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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