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7 題
關於取得國家領土之方式,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 A 「時效」取得領土主權係一國在無主地上,長期和平地有效控制該地,且占領期間無任何的國家提出抗議
- B 由於聯合國憲章第 2 條第 4 項規定,各會員國在其國際關係上不得使用威脅或武力,或以與聯合國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其他會員國之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違反上述規定而取得之領土將不被承認
- C 國家可透過交換、買賣、或締結和平條約之方式,將領土管轄權拋棄,並由受讓國建立管轄權,此一事實在國際法上稱為「割讓」
- D 「先占」係一國對於無主土地或被拋棄之土地,欲獲得領土主權的事實占領行為,其要件必須符合形式上的宣告行為,以及實質上之有效控制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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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塊土地從來沒有主人,與它原本有主人但主人「消失或不主張權利」很久了,這兩種情況下,後來者取得土地主權的法律性質應該是一樣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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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精準鎖定選項 (A) 的邏輯謬誤,代表你對於國際法上「領土取得方式」的細微差別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題的關鍵點在於區分**先占(Occupation)與時效(Prescription)**的標的物狀態。
先占與時效的根本區別
在國際法理論中,「先占」的對象必須是無主地(terra nullius),即該土地在法律上不屬於任何國家;而「時效」則是指一國在他國領土上,長期且不受干擾地行使主權。選項 (A) 雖然提到了長期和平控制與無抗議,卻將客體誤植為「無主地」,這在概念上將先占與時效混為一談,因此是錯誤的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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