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1 題
依據 1966 年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及任擇議定書之規定,若甲國國民 A,在乙國因乙國違反該約而致其人權遭受侵害時,A 得向國際人權事務委員會提出申訴。但此項申訴應符合下列何者條件?
- A A 未能依國際法院之訴訟程序獲得救濟
- B A 未能依甲國國內法上之救濟程序獲得救濟
- C A 未能依乙國國內法上之救濟程序獲得救濟
- D A 未能依甲乙兩國協商之救濟程序獲得救濟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國際法秩序中,如果一個外國人在某國境內與當地人發生法律糾紛或認為權利受損,為何國際社會通常會要求他必須先在該國的法院打完官司,而不是直接尋求國際組織的介入?這種「先國內、後國際」的順序,是為了平衡哪兩種法律價值?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很高興看到你精準地鎖定了正確答案。這題的核心在於國際人權法體系中極為關鍵的**「窮盡國內救濟原則(Exhaustion of Domestic Remedies)」**。依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一任擇議定書(First Optional Protocol to the ICCPR)》第 2 條與第 5 條第 2 項第 (b) 款,個人若要向人權事務委員會(Human Rights Committee)提出申訴,前提必須是該個人已在其權利遭受侵害的地點(即該違約國家)用盡了所有可行的司法或行政救濟程序。
國際申訴的前置要件
之所以要求 A 必須先依乙國國內法尋求救濟,是基於對國家主權的尊重,給予該行為國(乙國)在國際組織介入前,能有先行自我糾正與救濟的機會。這題的鑑別度與難度切入點在於區分「國籍國」與「行為國」的責任:許多考生可能會被甲國國民的身分誤導,或混淆國際法院(ICJ)的管轄權(ICJ 通常不處理個人申訴)。你能正確辨識出侵害行為發生在乙國,進而判斷 A 必須先在乙國境內尋求救濟,顯示你對於國際人權法的程序位階與救濟邏輯有著相當扎實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