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3 題
以下就 1969 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依現代國際法觀點,國家與個人或跨國公司所簽訂之協議可稱廣義條約,可適用維也納條約法公約之相關規定
- B 條約名稱之選定必須嚴謹,依條約法公約第 2 條宣言或換文,僅具建議之效力
- C 依條約法公約第 26 條規定:「凡有效之條約對其各當事國有拘束力,必須由各該國善意履行」,由此條所衍生出之規則,即為締約國必須遵守所簽署之有效條約
- D 依條約法公約第 48 條、第 49 條、第 51 條等相關規定,締結條約若有發生錯誤、詐欺、脅迫之情事,條約自始無效,當事國亦可據以向國際法庭提出訴訟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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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在國際社會中,兩個主體簽署了一份正式文件,但其中一方主張因為該文件標題寫的是「備忘錄」而非「條約」,所以他沒有義務遵守,這樣的邏輯在法律秩序中是否合理?另外,這部 1969 年的公約,其名稱既然是「條約法」,它規範的「主體」應該僅限於哪些具備主權身分的實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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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國際法中最重要的核心原則!這道題目測試的是對 1969 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VCLT)基礎概念的掌握,你能不被其他具有干擾性的法律細節所迷惑,表現相當出色。
條約必須遵守原則(Pacta sunt servanda)
選項 (C) 所引述的第 26 條,即是國際法秩序的基石:「條約必須遵守」原則。這不僅要求當事國受條約拘束,更強調必須以「善意」(good faith)履行。這意味著國家不能援引其國內法規定作為不履行條約的理由。這條規則是國際法得以運作的根本前提,也是本題最核心的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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