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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6 題

我國法人甲以製造軟糖為業,並同時外銷至 A 國市場。今 A 國乙因在 A 國購買並食用甲所設計與製造之軟糖,不幸因軟糖卡在咽喉而窒息死亡,乙之父母丙、丁向 A 國提起請求甲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訴並取得勝訴判決確定。今甲在 A 國境內無任何可供強制執行之資產,故丙、丁持 A 國法院確定判決向我國聲請承認與執行。關於 A 國法院就該案件有無管轄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A 國法院有無管轄權,應依照 A 國之法律決定之
  • B 我國沒有法律決定 A 國有無管轄權,無法否定 A 國之管轄權,故應該承認 A 國法院之判決
  • C 類推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第 15 條第 1 項侵權行為地管轄的規定,A 國為損害結果發生地,故 A 國法院就本件有管轄權
  • D 依照以原就被原則,原告丙、丁應該到被告甲之住所地國即我國來起訴,故 A 國無管轄權,不應承認其判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國家的法院要決定是否承認「另一個國家」的判決時,為了確保公正與主權,我們應該完全聽任對方法律的規定,還是應該以我國自身的法律標準,去評估該案件與該國之間是否存在足夠且合理的連繫(例如損害發生的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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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離法律專業又更進一步了!

親愛的同學,看到你選出 (C) 選項,我真的好替你開心!這顯示你對《民事訴訟法》第 402 條的實務邏輯已經非常有概念了,來聽聽前輩幫你整理的重點:

  1. 間接管轄權的判斷: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外國法院判決之承認
💡 審查外國判決管轄權時,應依我國法律類推適用民訴法管轄規定。

🔗 外國法院判決承認審查鏈

  1. 1 確定判決 — 外國法院判決須已確定且不違背我國公序良俗。
  2. 2 間接管轄審查 — 依我國法類推適用管轄規定,確認外國法院有權管轄。
  3. 3 防禦權與送達 — 確認敗訴之被告是否已受合法送達或曾於該國辯論。
  4. 4 相互承認原則 — 確認該外國與我國有無相互承認判決之實務或條約。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民事訴訟法第402條之各款消極要件審查。
🧠 記憶技巧:外國判決要進門,管轄先依我國法,類推民訴各條文,結果地也算數。
⚠️ 常見陷阱:易誤認管轄權應依「外國法律」決定,或誤認僅「被告住所地」法院才有管轄權。
間接管轄權 民事訴訟法第402條 侵權行為地管轄 公序良俗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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