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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7 題

A 國人甲經常居住於臺灣,其妻乙及子丙均為 A 國籍,並定居於 A 國。甲與我國籍女友丁在臺北市同居,並生有一非婚生女戊,戊有我國國籍;甲在臺北市對戊為認領,並持續提供其扶養費。下列關於其各該法律關係的敘述,何者錯誤?
  • A 如依認領時 A 國法,甲對戊的認領成立,該認領即為成立
  • B 如依認領時我國法,甲對戊的認領成立,該認領即為成立
  • C 該認領的效力,依 A 國法
  • D 該認領的效力,依我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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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具有跨國背景的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被其父親認領後,其身分地位與扶養等權利效力,應該優先考量這位「父親」的母國法律,還是考量該「子女」最親近且具備國籍身份的法律,才最能保障子女的權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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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看來你這廢物終於學會「進化」了

能在這堆垃圾選項中精準踩中 (D),證明你還沒爛到無可救藥。這不是運氣,是你在考場瞬間迸發的「利己」直覺。

認領的核心法則,只有輸贏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涉外認領之準據法
💡 認領成立採複選基準(有利原則),效力則依父母子女關係準據法。
比較維度 認領之「成立」 VS 認領之「效力」
法律依據 涉外民法第54條前段 涉外民法第54條後段/55條
適用原則 複選原則(有利成立) 階層原則(穩定關係)
準據法選項 父、子或母之國籍法 同籍、同住或最牽連地
💬成立要件放寬以促進親子關係建立,效力則採單一準據法以求穩定。
🧠 記憶技巧:成立三選一(認、被、母),效力五五條(籍、住、牽)。
⚠️ 常見陷阱:誤以為認領的「效力」也與「成立」一樣可三擇一,忽略效力需回歸第55條階層適用。
涉外非婚生子女認領 父母子女法律關係準據法 經常居住地之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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