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8 題

A 國男甲與 B 國女乙結婚,離婚半年後乙在臺灣產下一女丙。關於丙為甲、乙二人的婚生子女之身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得依甲、乙離婚時的 B 國法,認定丙為婚生子女
  • B 得依甲、乙離婚時的 A 國法,認定丙為婚生子女
  • C 得依丙出生時乙的本國法,認定丙為婚生子女
  • D 得依丙出生時丙的本國法,認定丙為婚生子女

思路引導 VIP

如果在跨國婚姻中,父母在孩子出生前就已經離婚了,為了不讓孩子因為法律僵化而變成「父不明」,如果你是立法者,你會選擇只讓孩子適用「離婚那一刻」的法律,還是會額外開放「孩子出生時」母或子本身的國籍法來幫助認定身分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什麼啊,原來正確答案在這裡嗎?

(打個哈欠,揉揉眼睛)吵死了,不過就是看個法條,有必要這麼糾結嗎?既然你這麼想知道,我就稍微幫你理一理。

  1. 認清重點:這題考的是《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1 條。重點就在「婚生性」認定的準據法。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婚生子女身分準據法
💡 婚生認定採「有利子女原則」,連結父或子之法律,不包含母。
比較維度 婚生身分認定 (第51條) VS 非婚生認領 (第52條)
主要連結人 夫 (生父) 或 子女 生父、生母 或 子女
母之本國法 不可適用 可適用 (與子女關係)
立法核心 推定婚姻關係之效力 建立單方血緣關係
💬婚生認定完全排除母之國籍,認領則因需確立與母關係而納入母之國籍。
🧠 記憶技巧:婚生認定四選一:夫國籍、夫住所、子國籍、子住所;母之法律沒權利。
⚠️ 常見陷阱:易將「婚生認定」與「非婚生認領」或「親權」混淆,誤選母之本國法(乙國法)。
非婚生子女之認領 (第52條) 子女之準正 (第53條) 監護與親權之行使 (第54條)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查看更多「[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