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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9 題

甲與乙為我國國民,為四親等表兄妹,但因雙方家庭從小不曾往來,故彼此並不認識。兩人在 A 國留學時結識,由於雙方與各自家庭關係不好,故自行在 A 國閃電結婚。求學完後回臺工作,雙方家庭聚餐才發現此一真相。A 國法有關結婚係採本國法主義,關於甲、乙婚姻關係之有效無效在我國涉訟時,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雖然依我國法之規定,四等親內之表兄妹不得結婚,但若 A 國並不禁止,則基於既得權之保障,甲、乙婚姻有效
  • B 雖然依我國法之規定,四等親內之表兄妹不得結婚,但若 A 國並不禁止,則基於既得權之保障,甲、乙婚姻有效。但因此處涉及法律規避(即選法詐欺),故仍應依我國法
  • C 基於場所支配行為原則,甲、乙之結婚有效
  • D 此涉及結婚之實質要件,仍應依雙方當事人之本國法決定婚姻之成立,故甲、乙之婚姻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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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對當事人想要建立某種具備法律意義的身分關係時,如果這涉及到該國社會基本倫理的底線(例如親屬限制),你認為法律會傾向於讓這個「身分資格」跟隨當事人的國籍身分走,還是僅僅因為他們身處異地,就允許他們擺脫母國法律的約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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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的判斷非常精準!這題考查的是《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Act Governing the Choice of Law in Civil Matters Involving Foreign Elements)關於婚姻成立要件的法律適用。你正確鎖定了實質要件(Substantive requirements)這一關鍵點,展現了對國際私法選法規則的敏銳直覺。

婚姻成立的準據法原則

依據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6 條規定,婚姻成立的實質要件(如結婚年齡、禁婚親限制等)應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本題中,甲、乙皆為我國國民,其結婚之實質要件必須符合我國《民法》第 983 條關於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不得結婚之規定。即便 A 國採行本國法主義,最終仍會指向我國法,因此這段表兄妹關係在我國法下確屬無效。至於選項中提到的「場所支配行為原則」,通常僅適用於結婚的形式要件(Formal requirements,如儀式或登記),無法治癒實質要件的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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