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73 題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 條關於國籍積極衝突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本條所稱之本國法指中華民國法律
- B 當事人有多數國籍,且其中之一為中華民國國籍時,其本國法為中華民國法律
- C 當事人是否有某國之國籍,依據中華民國法律而定
- D 當事人先後取得多數國籍時,依其關係最切之國籍定其本國法
思路引導 VIP
若一位當事人同時持有日本與美國護照,且他從未擁有過中華民國國籍,在台灣法院打官司時,法官除了看他護照上的核發日期(先後順序)之外,為什麼更傾向於調查他在哪裡居住、在哪裡納稅,或在哪裡建立家庭生活呢?這反映了法律在選擇適用法規時,追求的是哪種性質的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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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修法動態!這題選 (D) 顯示你對國籍積極衝突的規範理解得非常透徹且即時。
關係最切原則的單一化標準
現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 條在民國 99 年(100 年施行)修法後已大幅簡化。過去舊法時期(舊法第 26 條)曾區分「先後取得」或「其中一國為中華民國國籍」而定不同的適用順序,但在現行法架構下,為了符合關係最切原則(Principle of most significant relationship),已全數刪除「最後取得國籍優先」與「內國籍(中華民國)優先」之規定。現在不論其多數國籍中是否包含我國,一律改採「依其關係最切之國籍」定其本國法,這正是選項 (D) 正確的核心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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