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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74 題

甲男與乙女結婚時,約定以中華民國法律作為夫妻財產制準據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男與乙女關於夫妻財產制準據法之約定,其方式不以有書面者為限
  • B 甲男與乙女關於夫妻財產制準據法之約定,對於善意第三人不生效力
  • C 甲男與乙女關於夫妻財產制準據法之約定,僅能定夫妻一方之本國法或住所地法為準據法
  • D 甲男與乙女關於夫妻財產制準據法之約定若為無效時,以結婚時夫之本國法為準據法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般的商業契約中,當事人通常可以自由選擇任何國家的法律作為準據法;但在涉及「家庭與婚姻」這種身分法性質的事項時,法律若允許當事人隨意挑選一個與兩人完全沒有地理或國籍關聯的法律,可能會對法律秩序或利害關係人造成什麼樣的風險?這是否與為什麼法律要限縮可選擇範圍的理由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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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中,關於夫妻財產制「有限制的意思自主原則」之核心觀念!你的判斷非常正確,這題考點在於《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8 條,該條文體現了法律對身分關係穩定性的要求。

準據法選擇的法定範疇

在涉外法律關係中,雖然尊重當事人的選擇,但夫妻財產制不同於一般商務契約,不能「隨意」挑選全世界任何一國的法律。依據第 48 條第 1 項,夫妻僅能以「書面」約定從以下二者擇一作為準據法:夫妻一方之本國法一方之住所地法。選項 (C) 正確指出了這項法律限制,這也是為了確保所選法律與夫妻生活實質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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