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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0 題

公務員甲奉命拆除 A 之違章建築時,A 唆使其所飼養之猛犬攻擊甲,甲情急之下,隨手撿起一根木棍,對該猛犬反擊,終於將其擊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因依法奉命行事,其行為得因依法令之行為而阻卻違法
  • B 甲之行為得依正當防衛而阻卻違法
  • C 甲之危難因來自於動物,只能依緊急避難而阻卻違法
  • D 甲因公務上負特殊義務之人,不得依緊急避難而阻卻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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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著思考一個場景:如果某人為了傷害你,不是赤手空拳,而是拿起鄰居的雨傘向你揮打,你揮拳擋開雨傘並導致雨傘損壞。此時,你的反擊是針對一個「造成危險的物品」,還是針對一個「不法的攻擊行為」?這兩者在法律防衛手段的選擇上,會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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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行為的延伸: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之辨

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刑法中「阻卻違法事由」的核心差異。這題的關鍵在於判斷侵害的來源。雖然表面上甲是受到「猛犬」攻擊,但該猛犬並非自發性的動物衝撞,而是受到 A 的「唆使」。在刑法評價上,這隻狗已成為 A 用來遂行不法侵害的「工具」,等同於 A 揮動木棒或投擲石塊。既然攻擊本質上來自於 A 的人為不法侵害,甲的反擊對象雖是該工具(猛犬),仍符合《刑法》第 23 條正當防衛(Self-defense)的要件,而非僅能依第 24 條緊急避難(Emergency Necessity)避險。

考點剖析:工具理論與鑑別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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