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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1 題

甲與 A 素有恩怨,某日,攜汽油一桶,對 A 宅放火,結果火勢延燒及與 A 宅相鄰而居的 B、C 二家之住宅,甲所成立之放火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單純一罪
  • B 法條競合
  • C 想像競合
  • D 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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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若某一法條的設立目標是為了保護「整個社會的安定與秩序」,而非特定某人的私產,那麼當行為人只有一個舉動時,我們應該根據「受波及的物品數量」來計算罪名,還是根據「該安全秩序被破壞的次數」來認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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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放火罪的核心屬性!這道題目檢驗的是你對「罪數論」中「保護法益」性質的理解。在刑法體系中,我們區分個人法益、社會法益與國家法益,而這正是解題的關鍵。

公共安全法益的單一性

刑法第 173 條的放火罪,其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公共安全(Public Safety)。雖然在物理層面上,火勢蔓延導致了 A、B、C 三家的住宅受損,看似侵害了三個不同的財產權,但放火罪所保護的最高位階法益是「社會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財產安全」。由於甲僅實施了一個放火行為,且該行為所引發的「公共危險狀態」在法律評價上被視為一個整體。根據實務見解,即便火勢延燒多戶,仍僅論以單純一罪,不採取想像競合或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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