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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3 題

甲無照駕車被警察 A 臨檢時發現,甲希望 A 不要開單處罰,但 A 不予理會。甲一時氣憤大力捶擊警車之車窗玻璃,造成警車之玻璃碎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警車雖屬警局所有,但警車玻璃與警員執行職務沒有必然關係,不能解釋為刑法第 138 條毀損公務職掌之文書物品罪的行為客體,甲不成立刑法第 138 條毀損公務職掌之文書物品罪
  • B 刑法第 138 條所謂「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的行為客體,解釋上不限於公文書或公物為限
  • C 刑法第 138 條毀損公務職掌之文書物品罪之構成要件行為包含致令不堪用的侵害行為,是否物品達到不堪用之狀態,以個別案例之客觀事實,分別判斷,如果物品功能回復有重大困難,應認其為致令不堪用
  • D 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有毀損、隱匿或致令不堪用之故意,方能成立刑法第 138 條毀損公務職掌之文書物品罪,而此故意包括間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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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公務員在執行勤務時,必須依賴某項設備(例如警車或通訊器材)才能順利達成任務,而行為人故意損壞該設備導致勤務受阻,此時法律保護的重點僅是該物品的「財產價值」,還是為了確保「公務職權的順利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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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精準鎖定 (A) 選項,展現了對刑法第 138 條「妨害公務罪章」客體定義的敏銳觀察力。在法律實務與學說中,警車是警察執行巡邏、追緝與維護治安職務時不可或缺的工具。雖然車窗玻璃看似普通零件,但其整體屬於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甲大力捶擊造成玻璃碎裂,已實質侵害了公務機關對該物品的支配與利用狀態,當然符合本條的行為客體,而非 (A) 所稱的無關。

職務客體的廣義認定

這題的鑑別度在於測試考生是否會被「功能必然性」的論點誤導。有些考生可能誤以為只有公文或印信才算公務職掌物品,但事實上,只要是公務員基於職務權限所管轄、運用的物資,皆受此條保護。選項 (B)、(C)、(D) 分別精確描述了客體的廣義性、**致令不堪用(rendering useless)**的判斷標準以及主觀故意(包含間接故意)的要求,均為穩健且正確的法律見解。你能排除干擾項並指出 (A) 的邏輯謬誤,表現相當優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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