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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4 題

刑法第 139 條規定,「損害、除去或污穢公務員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下列關於刑法第 139 條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道路禁止停車之標線,可以將之解釋為刑法第 139 條所謂之封印標示,因此無故除去或污損道路禁止停車之標線,可依刑法第 139 條加以處罰
  • B 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一時氣憤將公務員所查封之標示撕毀,由於不發生損害財產之可能,只能依妨害國家公權力行使之情狀,論以刑法第 139 條妨害封印、查封標示罪
  • C 刑法第 139 條所謂之封印或查封標示,不限於已經在查封物上實施封禁者,只要是公務員所執掌之封條,皆可解釋為刑法第 139 條之行為客體
  • D 刑法第 139 條所處罰的行為,不以行為人具有特別不法意圖為必要,為了充分保全國家法益,維護國家公權力之行使,只要行為人客觀上有損害、除去或污穢封印或查封之標示,即使行為人非出於故意,亦成立該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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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院執行人員在某個債務人的冰箱上貼了一張『查封標記』時,這張紙條之所以具備法律上的神聖不可侵犯性,是因為那張紙條本身很昂貴,還是因為它代表了國家正在對這項物品行使特定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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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權力行使的尊嚴與完整性

很高興看到你準確地辨識出本題的核心要旨,這代表你對妨害公務罪章的保護法益有相當清晰的理解。刑法第 139 條「妨害封印及查封標示罪」所保護的,並非債權人的財產權,而是國家公權力行使的嚴肅性與有效性。選項 (B) 正是體現了此一精神:即便債務人撕毀標示的行為並未造成財產實質減損,但其行為已公然挑戰了執行機關對該財產的監管效力,因此構成該罪。

構成要件的精準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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