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5 題
甲為市政府警察局之某漁港駐在所警員,明知 A 非真正漁民,出海係為取得加入漁會、漁保資格,而使 A 通過報關程序,並將該不實事項登載於進出港檢查簿及進出港登記簿等文書上,使 A 取得不實簽證後,向漁會申請取得漁會會員資格,獲得每月政府補助健康保險費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成立圖利罪
- B 甲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 C 甲成立變造公文書罪
- D 甲成立偽造私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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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我們暫且不看選項,當一位具備公權力的公務員,刻意違背其職務上的法令,並透過這份權力讓原本不具備資格的人獲取了國家財源的補助,這在法律評價上,僅僅是「文書處理錯誤」,還是對國家廉潔性與公共資源分配更深層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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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本題的核心!這題考驗的是對貪汙治罪條例中「圖利罪(Profit-making crime)」與刑法文書登載不實罪的區辨能力。你能在眾多選項中選出 (A),顯見你對於公務員違法行政並導致他人獲得不法利益的法律效果已有扎實的掌握。
公務員身分與不法利益的連結
本案中,甲身為警員,其權責是核實登載進出港紀錄。他「明知」A 非漁民卻仍為不實登載,這不僅違反了刑法第 213 條的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更關鍵的點在於其行為導致 A 獲得了「不法利益」(漁會會員資格及政府健保補助)。依照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及重法優於輕法原則,甲的行為構成了《貪汙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的主管事務圖利罪。至於選項 (B) 則是常見陷阱,因為甲本身就是有權登載的公務員,其行為屬「直接」登載不實,而非「使」他人登載(刑法第 214 條),在法律概念上必須釐清身分適格性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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