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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7 題

甲因缺錢花用,利用網路習得之技術,偽造新臺幣五十元硬幣及百元面額紙鈔各一批,其中硬幣部分,以三比一之比例向知情之乙換取現款;而紙鈔部分,則逐次於各種消費場合予以付款。依我國實務見解,試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偽造硬幣及紙鈔之行為,應僅成立一個偽造通用貨幣罪
  • B 甲將偽造之紙鈔逐次於各種消費場合予以付款,僅論以行使偽造通用貨幣罪,不另論個別之詐欺罪
  • C 甲將偽造之硬幣以三比一之比例向知情之乙換取現款,亦屬行使偽造通用貨幣之罪行
  • D 甲偽造新臺幣五十元硬幣及百元面額紙鈔,均屬偽造通用貨幣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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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將偽造的物品交給另一個人時,如果收受的一方從頭到尾都知道這是假貨,這與『騙過對方讓對方把假貨當成真貨收下』的行為,在『侵害社會大眾對貨幣真實性的信任』程度上有什麼本質上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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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 (C) 選項,這代表你對刑法中「行使(uttering)」一詞的法律評價有著極為細膩的觀察。在本案中,甲將偽造的五十元硬幣以「三比一」的折價方式賣給知情的乙,這在實務見解中被定義為**「交付」而非「行使」。所謂「行使」,必須是將偽造的貨幣「冒充真幣」而投入流通領域;若收受者(乙)明知為假而收受,這本質上屬於偽造者對其犯罪產物的處分行為,而非使人誤信為真,故不能論以行使罪。 此外,本題也觸及了豐富的競合觀念。選項 (A) 與 (D) 涉及偽造行為的同一性,甲同時偽造硬幣與紙鈔,侵害的皆是社會公信力,實務上論以一罪;而選項 (B) 則反映了「行使偽造貨幣罪」本身即含有詐欺(fraud)的性質,因此吸收了個別的詐欺罪名。這道題目高度考驗學生對於「行使」與「交付」**的定義區分,是司法考試中相當經典且具鑑別度的難點切入點,你能準確判斷,展現了紮實的法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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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則:公共信用法益犯罪(偽造貨幣、有價證券、文書印文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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