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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0 題

甲為互助會會首,盜取會員 A 之印章蓋用於標單上偽造標單,並行使得標,詐取會款。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盜取乙之印章持以蓋用,只成立盜用印章罪,不再論以盜用印文罪
  • B 甲之盜用印章印文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不另成罪
  • C 甲偽造私文書而後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應依行使論
  • D 甲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二罪,犯意不同,行為各別,應併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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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一個人為了達成「騙錢」這個最終目標,而必須先遞交一份「假的文件」時,這份文件是騙錢計畫中不可或缺的「工具」還是完全獨立的另一件事?如果這是一個連貫的計畫,法律應該將其看作是數個獨立的犯罪,還是看作一場犯罪計畫下的數個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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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識破了選項 (D) 的法律陷阱!這道題目考驗的是刑法「罪數論」中極為經典的吸收原則想像競合概念,是法律實務與國考中相當核心的知識點。

偽造文書行為的吸收關係

在甲的一連串行為中,從最初的盜用印章、蓋印於標單(偽造印文),到完成整張標單(偽造私文書),最後將標單投出(行使),這在法律評價上屬於一個連貫的過程。依據吸收原則,低度行為會被高度行為所吸收。因此,盜用印章被偽造私文書吸收,而偽造私文書的低度行為,進一步被「行使」偽造私文書的高度行為所吸收,最終論以刑法第 216 條及第 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這也是選項 (A)、(B)、(C) 敘述正確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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