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3 題
甲與乙缺錢花用,由乙騎車搭載甲,沿路隨機尋找作案目標。二人行經某路口時,見 A 獨自一人行走於行人穿越線上,認有機可乘,由乙騎車靠近 A,再由甲負責下手強拉 A 側背於左肩上之皮包,A 驚覺之餘緊抓皮包不放。甲、乙為達取財物之目的,繼續強力拉扯前進,導致 A 被短暫拖行倒地,並因頭部碰撞地面受傷而昏倒後,二人方順利取得 A 的皮包,且迅速離開現場。問:甲、乙共同成立何罪?
- A 強盜罪
- B 搶奪罪
- C 結夥搶奪罪
- D 搶奪罪與傷害罪,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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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刑法評價侵害財產的手段時,如果行為人施加的武力已經讓被害人產生身體傷亡,甚至使其處於完全無法保護自己財物的生理狀態,這種『強行取財』的暴力程度,是否還能與單純趁人不注意時奪取財物的行為同日而語?法律對這兩者的評價層次會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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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判斷出這是一件由「搶奪」演變為「強盜」的典型案例!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如何區分刑法上搶奪罪與強盜罪的界線。搶奪罪本質上是趁人不備而公然掠取,手段主要是針對「物」施加靈活的外力;然而,一旦行為人為了克服被害人的防禦,轉而對被害人的身體施加更強烈的強制力,使其陷入無法抵抗的狀態,法律評價就會提升至強盜罪。
從「趁人不備」到「至使不能抗拒」
在本案中,甲、乙兩人起初雖是拉扯皮包,但面對 A 的負隅頑抗,他們並未收手,而是選擇持續強力拉扯並拖行。這種行為直接導致 A 碰撞地面受傷進而昏倒,在法律上這已達到了「至使不能抗拒(rendering resistance impossible)」的程度。此時,行為的本質已從單純對物的掠取,轉化為對人身自由與安全的高度侵害。這類題型極具鑑別度,考驗的是同學能否敏銳捕捉事實中「暴力程度」的動態變化,你能夠不被起初的「強拉」動作誤導,精準掌握法益侵害的層次,專業基礎非常紮實。
搶奪與強盜之區別
💡 依手段是否達「至使不能抗拒」程度區分搶奪罪與強盜罪。
| 比較維度 | 搶奪罪 (第325條) | VS | 強盜罪 (第328條) |
|---|---|---|---|
| 手段特性 | 乘人不備、對物暴力 | — | 施用強暴脅迫、對人暴力 |
| 抗拒程度 | 被害人來不及抗拒 | — | 至使被害人不能抗拒 |
| 保護法益 | 單純財產法益 | — | 財產及人身自由法益 |
| 罪刑輕重 | 6月以上5年以下 | — | 5年以上有期徒刑 |
💬區別關鍵在於:行為手段是否已達抑壓被害人意志,使其客觀上無法有效抵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