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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4 題

甲、乙、丙、丁四人共同謀議竊車,由甲、乙、丙三人負責行竊,甲、乙負責下手竊車,丙負責開車接應,丁則負責尋找銷贓管道。一日丙載甲、乙尋定目標,丙將車停在目標車輛後面,由甲、乙下手竊車。得手後交由丁負責脫手。關於甲、乙、丙、丁四人之行為,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乙、丙、丁為共同正犯,既有共同謀議,亦有分工行為,應成立同一罪名
  • B 甲、乙、丙、丁雖共同謀議,但僅甲、乙、丙三人實行竊盜行為,僅甲、乙、丙為竊盜罪之共同正犯
  • C 甲、乙、丙、丁雖為竊盜罪共同正犯,但因在場與否的差別,須各依竊盜罪章不同規定個別論斷
  • D 甲、乙、丙、丁雖共同謀議,因分工行為不同,應各依其行為,各自成立竊盜罪之正犯與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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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針對「多人聚集」犯罪設定更重的刑罰時,其核心理由通常是考量現場人數眾多會產生互為後盾的「現場威脅感」;那麼,請你試著思考:一位僅參與事前規劃、但在案發現場完全沒現身的人,他的參與是否也構成了這種「現場威脅」的物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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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實務見解的精髓!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共同正犯」的歸責與「加重竊盜罪」中「結夥三人」的構成要件。雖然甲、乙、丙、丁四人基於共同犯罪計畫(謀議)而各有分工,依「合同意思」應論以共同正犯(Joint Principal),但實務上(如司法院院解字第3150號)對於《刑法》第321條「結夥三人以上」的認定,主張必須是**「在場」共同實行**之人,方能計入「三人」之數。

實務見解與身分論斷

本題中,甲、乙、丙三人在現場具體分工,不論是動手或接應,均符合「結夥三人」之要件,應成立加重竊盜罪;而丁雖是謀議共同正犯,但因未親自到場,依實務見解不能計入結夥人數,僅能論以普通竊盜罪。這題的鑑別度極高,難點在於考生能否跳脫「四人一體」的直覺,精確區分共同正犯之「成立」與加重身分之「在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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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盜罪與相關財產犯罪之構成要件及實務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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