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6 題
甲經營色情理容院,經居民報警,遭警察乙查獲不法帳冊,甲表示以十萬元為代價,要求乙將該帳冊銷毀,乙確實如約定銷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成立湮滅刑事證據罪
- B 甲成立湮滅刑事證據罪之共同正犯
- C 乙成立湮滅刑事證據罪
- D 甲成立毀損文書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為什麼要處罰『湮滅證據』的人?如果一個人為了怕被關而燒掉自己藏在家裡的犯案兇器,我們在法律上能對他抱持著『他應該會誠實交出證據』的期待嗎?如果不能,那麼這個罪名的處罰對象,應該侷限在幫誰處理證據的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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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湮滅刑事證據罪(刑法第 165 條)的核心構成要件。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行為人」與「證據歸屬」之間的關係。依照我國刑法規定,該罪處罰的前提是行為人必須是為「他人」的刑事被告案件而湮滅證據。在本題中,帳冊是甲經營色情理容院的不法證據,對甲而言,這是涉及「自己」犯罪的證據;基於法律不強人所難、欠缺期待可能性(Expectancy of possibility)的法理,甲自行銷毀或教唆他人銷毀自己的證據,通常不成立本罪之正犯或教唆犯。
職務上的構成要件適用
警察乙身為公務員,其銷毀的是「他人」(甲)的刑事證據,完全符合刑法第 165 條的行為主體與客體要件,故選項 (C) 是最無爭議的正確描述。此題雖屬於基礎題型,但具備極佳的鑑別度,它測試了考生是否能從「主體身分」判斷罪名的成立與否,而非僅憑直覺認為甲乙兩人有協議就一律論以共同正犯(選項 B)。在實務上,乙的行為除本罪外,還可能涉及收受賄賂罪或毀損公文書罪(刑法第 138 條),但在本題選項配置下,(C) 是最精確的法律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