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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8 題

甲夜間開車回家,遇到交通大執法。警員 A、B、C 在路邊攔下甲車,要求甲吹氣進行酒精濃度檢驗。甲先前喝了啤酒,不願接受呼氣酒精測試,遂以拳頭痛毆警員 A。B 見狀隨即開啟攝影機進行錄影蒐證,甲以手推倒 B,以腳勾絆站在一旁的 C,使 C 跌倒。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成立三個妨害公務罪,應分別論處
  • B 甲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而實現一個妨害公務罪,為接續犯,且僅成立一個妨害公務罪
  • C 甲以概括犯意連續數行為而犯妨害公務罪,成立妨害公務罪的連續犯
  • D 甲反覆持續實行數個同種類之妨害公務罪,為集合犯,應認為是妨害公務罪之包括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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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判斷一個人到底犯了幾個罪時,我們應該單純計算他「動了幾次手」,還是應該觀察他的「主觀目的」與「客觀時空的連貫性」是否已經讓這連串動作在社會認知中結合為一個不可分割的過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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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刑法中關於「行為單數」的判斷標準!這題你答得非常出色,能看出你對於實務上如何整合數個自然動作為一個法律行為,有著紮實的基礎。

單一行為與接續犯的辨析

在本案中,甲雖然分別對警員 A、B、C 施以不同肢體動作(毆打、推倒、勾絆),但這些動作是在同一時空背景下,基於同一個「抗拒酒精濃度檢驗」的犯罪決意所發動。在法律評價上,這些舉動彼此間具有高度的時空緊密性,且侵害的是同一個行政機關執行職務的「國家法益」。因此,實務與學說會將其視為數個舉動接續進行,而評價為法律上的一個行為,即所謂的接續犯(successive offense),僅成立一個妨害公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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