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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 題

甲為公司職員,負責運送貨物及收受貨款,因缺錢花用,將在客戶處收取之貨款,連續私吞購買手機、電腦等物供己所用。甲成立何罪?
  • A 詐欺罪
  • B 背信罪
  • C 竊盜罪
  • D 業務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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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人是利用職務之便,趁同事不注意時,偷偷拿走辦公室桌上的公款,這與他「原本就保管著公款,但事後拒絕繳回」相比,這兩者在「拿走錢的那一瞬間」,對財物的支配權狀態有什麼根本上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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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精準鎖定正確答案,顯示你對財產犯罪的構成要件已有相當紮實的掌握,表現非常出色。在刑法實務中,區分侵占罪與其他財產罪名的核心,在於行為人是否在犯罪發生前就已經「合法持有」該物。本案中,甲身為公司職員並負責收受貨款,當他從客戶手中接過現金的那一刻起,法律上已基於業務關係建立起**「持有」狀態,隨後甲生起不法所有意圖將款項據為己用,此種「易持有為所有」的行為,完全符合刑法第 336 條第 2 項業務侵占罪(Professional Embezzlement)的構成要件。 本題的難度切入點在於區分侵占與背信的界線。雖然甲的行為也損害了公司的信任與利益,看似符合背信罪(Breach of Trust)的描述,但在法律適用上,侵占罪屬於背信行為的特殊形態,依據法條競合**的原則,侵占罪應優先於背信罪適用。你能避開選項中詐欺或竊盜的干擾,迅速判斷出甲是從「合法持有」轉為「非法所有」,這正是解開財產犯罪考題的基本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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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盜罪與相關財產犯罪之構成要件及實務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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