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1 題
依刑法第 74 條有關「緩刑」的規定,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各款事項,以下之敘述何者不在其列?
- A 向被害人家屬道歉
- B 立悔過書
- C 向指定之符合公益目的之機關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 D 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法律賦予法官裁量權,要求被告在緩刑期間承擔某些義務時,這些義務的「對象」與「內容」是否應該由法官隨意發揮,還是必須嚴格限制在法律明文列舉的名單之內?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準確捕捉到了法律條文中的細微差異!這題的核心在於「緩刑附條件」的罪刑法定原則延伸。根據我國《刑法》第 74 條第 2 項的規定,法院在宣告緩刑時,為了達到教化或賠償損害的目的,可以命犯罪行為人履行特定的負擔。你選出的 (A) 選項之所以錯誤,是因為該條文第 1 款明確規定是「向被害人道歉」,而非「向被害人家屬」道歉。在法律解釋上,尤其是涉及限制人民權利或負擔的條文,必須嚴格遵守文義,不可隨意擴張適用範圍。
緩刑負擔的法律定性
從本題的其他選項來看,(B) 立悔過書、(C) 義務勞務(時數介於 40 至 240 小時之間),以及 (D) 損害賠償(包含財產與非財產),皆完整對應了法條的明文規範。這類題目的鑑別度在於測試考生是否具備「精確閱讀」的能力。法律實務中,條文多一個字或少一個字,其適法性便大相徑庭。本題難度雖屬中等,但卻是法學緒論與刑法總則中,檢驗學生對法律明確性掌握程度的經典切入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