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3 題
有關加重結果犯,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加重結果犯是由故意的基本構成要件(基本罪),與過失之加重結果組合而成
- B 過失之加重結果,與基本構成要件之行為或結果須有因果關係
- C 行為人對加重結果的發生,須在主觀上已有所預見
- D 行為人對加重結果的發生,須有預見之可能性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要處罰一個人的「過失」,通常是因為他「應該注意卻沒注意」,還是因為他「心裡已經明知道後果會發生」?若一個人「已經預見」了某個嚴重後果卻仍執意行動,這在主觀心態上比較接近『不小心的過失』,還是『明知故犯的故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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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加重結果犯(Aggravated Result Offense)**的核心要件!這類題目最具鑑別度的陷阱,就在於區分「主觀預見」與「客觀預見可能性」的細微差別。你能一眼看穿選項 (C) 的文字陷阱,說明你對刑法總則的基礎概念非常紮實。
能預見與已預見的質變
根據刑法第 17 條規定,加重結果犯的成立,必須是行為人對於加重結果之發生「能預見(Foreseeability)」而非「已預見(Foresight)」。所謂「能預見」,是指依當時具體情況,一個客觀理性的普通人是否有預測後果發生的可能性。如果行為人對於加重結果在主觀上「已有所預見」且不違背其本意,那將會跨越到間接故意的範疇,而非單純的加重結果犯了。因此,法律要求的是「客觀的預見可能性」,而非「主觀的實際預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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