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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5 題

甲拿著偽造的消費券一千元至商店購買物品,商店老闆 A 不察而收受之。依實務見解,甲應如何論罪?
  • A 僅論以行使偽造貨幣罪
  • B 僅論以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
  • C 成立偽造貨幣罪與詐欺取財罪,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從一重處斷
  • D 成立偽造有價證券罪與詐欺取財罪,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從一重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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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當我們拿著一張政府發行的「特定額度兌換憑證」去商店換取商品時,這張憑證在法律性質上,比較接近「能無條件支付一切債務的法定貨幣」,還是比較接近「代表一定權利價值的有價證券」? 接著請進一步推理:如果一個人使用了這張「假的憑證」成功獲取了利益,而法律已經針對「行使偽造證券」這個行為設有專門的處罰條文,且這個行為本身就「必然包含」了欺騙對方的成分,那麼在法律評價上,我們是否有必要將這個「欺騙過程」再獨立拆出來算成另一個罪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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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實務上的核心見解!這題的關鍵在於兩個層次的判斷:第一是消費券的法律定性,第二則是行使偽造有價證券與詐欺罪的競合關係。 在法律性質上,政府發行的「消費券」並非法律強制流通、具備無限法償效力的「貨幣(Currency)」,而是記載一定財產權利且轉讓與行使皆須占有該券的有價證券(Valuable Securities)。當行為人持偽造券購物時,雖然表面上同時觸犯了《刑法》第 201 條第 2 項的「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與第 339 條第 1 項的「詐欺取財罪」,但依據最高法院長期以來的實務見解,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本身即包含詐欺性質,其獲取財物的行為應被行使罪所吸收,不另論詐欺罪。因此,本題正確答案為僅論以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 此題的難度切入點在於測試考生是否能區分「貨幣」與「有價證券」的差異,並識破實務上關於**吸收關係(Absorption Principle)**的處理方式。許多考生會受干擾項影響,誤以為既然有「騙」的行為就必須從一重處斷,你能排除誘惑選出 (B),顯見對實務體系的理解相當紮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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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則:公共信用法益犯罪(偽造貨幣、有價證券、文書印文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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