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6 題
甲乙二人為夫妻,經甲報警當場查獲乙女與丙男通姦、相姦,甲事後對乙宥恕。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不得告訴乙犯通姦罪嫌,也不得告訴丙犯相姦罪嫌
- B 甲不得自訴乙犯通姦罪嫌,但得自訴丙犯相姦罪嫌
- C 甲不得告訴乙犯通姦罪嫌,但得告訴丙犯相姦罪嫌
- D 甲不得自訴乙犯通姦罪嫌,但得告訴丙犯相姦罪嫌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法律明文規定某種事前的「心理狀態或行為」(例如原諒)會直接導致某人「不得」行使訴追權利,那麼這項權利是會針對不同共犯而有所區別,還是該權利本身在法律上就已經因為該行為而徹底消滅了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恭喜你精準掌握了通姦罪(現已廢止)在實務與舊法架構下的核心爭點!你能選出 (A),代表你對於「告訴權消滅」與「程序合法性」的關聯有著非常清晰的邏輯。
宥恕對告訴權之影響
在本題情境中,法律效果的關鍵在於宥恕(condonation)。根據舊刑法第 $245$ 條第 $2$ 項之規定,配偶若對通姦行為表示縱容或宥恕,其**告訴權(right to complain)**即依法消滅。由於通姦與相姦罪在舊法時期屬於告訴乃論之罪(offense punishable only upon complaint),一旦告訴權因宥恕而喪失,被害人便不具備合法的起訴前提。這不僅導致甲無法向檢察官提出告訴,亦因為其已無告訴權,而不具備提起自訴的合法資格(此為舊法下告訴乃論罪及宥恕效果所導出的結論)。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