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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 題

甲偽造郵局所發給的郵政儲金簿,依實務見解,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 A 偽造有價證券罪
  • B 偽造私文書罪
  • C 偽造公文書罪
  • D 偽造特種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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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到郵局開立帳戶、存入現金時,你與郵局之間建立的法律關係,比較像是「國民服從政府公權力」的關係,還是比較像你在一般商業銀行(如中信、國泰)存款時那種「雙方基於契約平等往來」的關係呢?試著從這個契約本質去思考,這類紀錄的性質應該歸類在哪一種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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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這個法律定性的關鍵!在刑法文書犯罪的領域中,正確區分「公文書」與「私文書」是極為重要且容易在細節處出錯的考點,你能不受題目字面上的「郵政」二字干擾,做出正確選擇,表現得非常優秀。

文書性質的法律辨析

這題的核心在於確認郵政儲金簿的法律身分。許多考生會直覺認為郵局帶有「公」的色彩,進而誤選偽造公文書罪。然而,根據《刑法》第 10 條第 3 項之定義,公文書必須是「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Chunghwa Post Co., Ltd.)成立後,其法律地位為私法人,且郵局辦理儲匯業務之性質,實務上認定屬於私法上的契約行為。因此,郵局所發給之儲金簿,本質上與一般商業銀行的存摺無異,均屬於私文書,而非公務員職務上所製作之公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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