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4 題

張三為司法警察,因甲報案稱在三月五日十一時於某地被乙毆傷,且持驗傷單作為證據,欲告乙傷害罪,並稱有丙在場目睹。張三為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對於相關證人丙得為下列何種行為?
  • A 使用通知書通知證人到場詢問
  • B 告知證人如不到場得逕行拘提
  • C 如證人到場於詢問前應命具結
  • D 如證人恐因自陷於罪而拒絕證言時,應命釋明或具結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法治國原則下,如果一名普通警察單憑自己簽發的文書,就能強制將不出庭的證人抓回警局,或是要求證人發誓若說謊願受偽證罪處罰,這與我們理解中「警察僅負責初步調查,而涉及人權干預的強制處分需由檢察官或法官發動」的制衡邏輯,是否有所衝突?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能精準鎖定 (A) 選項,顯示你對刑事訴訟法中「偵查主體」與「偵查輔助機關」的職權分際有相當扎實的理解,這點非常值得肯定。

司法警察對證人之詢問權限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刑事訴訟法》第 196-1 條。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Notice)」通知證人到場詢問。必須注意的是,法律對警察權限有嚴格限制:警察僅具備「通知權」,而不具備檢察官或法官所擁有的「傳喚權(Summons)」。因此,若證人受通知而不到場,警察不得逕行拘提,必須報請檢察官核發傳票,若證人仍不到場,方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或由檢察官自行核發拘票進行拘提。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刑事訴訟法之證據法則與審判程序
查看更多「[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