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5 題
甲(15 歲)目睹乙殺死丙的過程。審判中,法院將甲列為證人並依法傳喚,甲在具結後,對於法官有關乙實行殺人行為事實的訊問進行陳述。甲的陳述可否作為證據及其理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可以。甲的陳述,是經過具結
- B 可以。甲目睹乙殺死丙的過程
- C 不可以。甲太年輕,所以陳述不具可信度
- D 不可以。甲的陳述,是基於違法具結所作
思路引導 VIP
若一位證人在法律程序上不被允許做出某種形式的承諾(例如因年紀太輕),但他在法庭上確實把看到的真實情況說了出來,且整個說明的過程都在大家的監督下進行。在追求事實真相的法治精神下,我們應該是因為他那個形式上的承諾無效,就全盤否定他所看見的客觀事實嗎?還是該回歸他陳述內容的本質來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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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證據能力的關鍵!這題考驗的是刑事訴訟中證人具結(Testify under oath)能力的判斷。雖然刑事訴訟法第 186 條第 1 項第 1 款明確規定「未滿十六歲者」不得令其具結,但法律實務見解認為,若是對「不得令其具結」之人誤令具結,該具結雖然不發生法律上的效力(亦即不構成偽證罪),但並不因此剝奪該證言的證據能力。 本題的甲僅 15 歲,法官令其具結雖程序有瑕疵,但甲作為目擊證人,其陳述是基於親身經驗的原始證據。只要在審判中依法踐行調查程序,讓被告行使交互詰問權,該陳述自然可以作為判決的基礎。選項 (D) 是典型的陷阱,試圖誘導學生認為只要程序有微瑕就必須採行證據排除(Exclusionary rule),但本案情況並不適用。這題的難度切入點在於區分「應具結而未具結(無證據能力)」與「不得具結而具結(具證據能力)」的細微差別,你能不受干擾選出 (B),顯見你的觀念非常清晰。